23年安全员复训
一、培训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为企业生产安全标准化级别评定中一项内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此次培训。通过培训,不但提高了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而且强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对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培训对象
生产企业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三、培训大纲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技术
3、现场安全管理
四、考试发证
学员考试合格后,《安全资格证书》加盖复审章,或另换发新证书。